31军事检察院是国家设立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系统的专门法律监督机关,属军队编制,在最高人民检察院和解放军总政治部领导下工作。根据区域设置和系统设置的原则,军事检察院设置分为三级:即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事检察院、大军区 空军 海军军事检察院、区域军事检察院 空军军一级军事检察院 海军舰队军事检察院。但各级军事检察院的检察委员会均由同级政治部批准组成。
32在日本的地方检察厅中,东京地方检察厅和大阪地方检察厅的内部机构是最多的。它两个内设总务部、刑事部、交通部、公安部、特别侦查部、公审部。其中东京地方检察厅还设有特别公审部。广岛设总务部、刑事部、公安部、公审部四个部,仙台地方检察厅与高松地方检察厅仅设总务部、刑事部、公安部三个部。
33国内在奴隶社会时期,在法院设置和审判上的特征:法院和法官等同。法院和法官的审判不独立,不完整。实行神明裁判。
34通过法院解决纠纷的优势和弊端:
利:通过法院的审理可以得到法律预先规定的结果。
解决过程有完整系统的法律程序作保障,能够帮助对具体事实的查明与认定。
可以得到国家强制力的实行。
弊: 耗时长、花费多、效率低、具体结果僵化死板。
35封建中国的法院规范的特征:审判权被以皇帝为首的中央政府控制。审判权不只由法院系统行使。受宗教影响较小。
36国内人民法院在司法行政权方面的最突出问题在于:
法院并不具备重点重要的人事权和财政权这类权力都是学会在地方党政机关手中,从而致使了法院的审判职能否独立行使,司法公正性没办法得到保障。
因为人民法院没独立的财政权和人事权,因而在很多方面都要遭到地方政府的制约,以致法院成为了政府的一级组织机构,需要协同政府处置很多有关的行政问题。
37横向组织体系,是指在一个国家内,设立互不隶属的各种法院系统,对不同性质的诉讼案件分别行使管辖权。划分的意义是:有益于司法的专业化、有益于法院职能的充分行使、有利与国家立法体例相适应。有三种分类:司法法院和宪法法院、普通法院和专门法院、民事法院和刑事法院。
38纵向组织体系,是指依据审级,将一国之内的法院划分为几个有上下层级差别的系统,在诉讼进行的不同阶段,依据不一样的审判程序,分别行使各自的审判权。划分的意义:为上诉规范和复审规范提供规范保障、通过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审判进行监督,保证法律推行的统一性、保障审判公正,降低错误发生、对不同级别法院的审判职能进行区别,以便准确地认定事实和适使用方法律、便捷当事人诉讼。 分类:单一制法院体系和双轨制法院体系、初审法院系统 上诉法院系统 终审法院系统。
39单一制法院体系是指国家的各级法院都统一在最高法院之下,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双轨制法院体系主要存在于美国、加拿大等个别联邦国家。在这类国家里,联邦和州各有我们的法院系统,二者相互平行、互不隶属,依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自管辖各自的案件。
40国内法院组织体系及特征:国内是单一制国家,因此在法院的组织体系也采取单一制法院体系,设立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法院和军事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法院等专门法院。特征是:法院设置集中单一普通法院占据主体地位没设立宪法法院。
41国内各级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范围:
基层:除法律规定由其他法院管辖以外的案件,均由基层法院管辖。
中级: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第一审案件。
由基层法院移送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对基层一审不服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检察院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的案件。
高级同上。基层改下级。
最高:
具备全国影响的重大案件。
对高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裁判的上诉和抗诉案件。
最高检按审判监督程序提出的抗诉案件。
法律、法令规定由它管辖的和它觉得应由自己审判的第一审案件。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并对在审判过程中怎么样具体应使用方法律、法令的问题进行讲解。
42审判法庭作为法院的审判机构,是法院的审判工作部门,在法院内部机构设置中占据主体地位。最高法院设有:立案庭、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地方各级法院也设有:刑事审判庭、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审判监督庭。同时,有些法院还设立了房产审判庭、城市管理审判庭、小额债务巡回法庭。
43与外国法院的机构设置相比,国内辅助兴机构在法院中的地位偏高,几乎与审判法庭处于同等地位,成为了司法行政化的一个要紧表现。最高人民法院设有实行办公室和研究室。地方各级法院设有办公室、研究室、信访处、政治处、纪检处等机构,个别法院还设有书记官处、技术鉴别中心等。
44代表人民法院承担案件的审理和裁判工作的组织形式,通称为审判组织。审判组织的形式,即审判组织的构成方法,主要有独任庭、合议庭、陪审团等。国内的审判组织主要有两种形式:独任庭、合议庭。
45陪审团是英美法系国家专有些审判组织,它完全由普通公民组成,在审判中维持绝对中立的地位,除去听审不进行任何其他的审理行为,对裁判的形成单独行使事实裁定权。
; color: rgb; line|height: 28.8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Microsoft雅黑,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color: rgb; line|height: 28.8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Microsoft雅黑,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color: rgb; line|height: 28.8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Microsoft雅黑,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 color: rgb; line|height: 28.8px; text|indent: 2em; font|family: Microsoft雅黑, Verdana, Geneva, sans|serif; font|size: 16px;">46审判委员会是国内法院内部对审判工作实行集体领导的一种组织形式。从法律规定上看,设立于人民法院之中的它不是独立的审判组织,但对其它审判组织的审判活动在很多状况下,发挥着十分关键的影响。任务:总结审判经验、讨论重大疑难案件、讨论其它和审判工作有关的问题。工作原则:由院长主持,需要提交的事情也由院长提交、会议需要由超越半数以上的委员出席,决议需要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具体问题贯彻民主集中原则、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可以列席,但无表决权。 进步方向:是在肯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它不符合有关的诉讼原理和司法理念。在目前司法改革的条件下,应付其具体工作方法,案件的准入条件、与合议庭的关系进行调整,抑制在审判过程中的缺点,力争将它对审判的指导职能限定在宏观层面,而尽可能降低它对合议庭的具体审理和案件的具体判决的影响。
47法官是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职员。包含最高、地方、军事等各级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法官分四级十二等。
48辅助职员是在法院内部辅助法官推行审判权,充分发挥法院审判职能的员工。不享有审判职称,也不具备审判权。包含:书记员、实行员、法医、法警、别的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