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符合下列条件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与学士学位:
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想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守法纪,品行端正,通过本科专业人才培养策略规定的政治理论学习,能学会马列主义的基本理论,并能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看法和办法剖析问题、认识问题、解决问题。
2.上海教育考试院审核通过的自考专升本毕业生,并且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达到 70分及以上(不含加考、免考课程成绩)。
有下列状况之一的成人学历教育本科专业毕业生,不能授与学士学位:
1.政治上有明显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动,经说服教育后仍坚持不改者。
2.受行政拘留处罚或刑事犯罪记录者。
3.有违纪作弊记录者。
4.各科总分的平均成绩未达到 70分者。
5.因其他状况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不授与学位者。
学士学位授与程序
1.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条件的自学考试毕业生需在获得毕业证书之后由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并在《本科毕业生学位申请表》上确认签名。
2.自考专升本毕业生学位申请以一次为限,逾期未申请者视为学生本人自动舍弃学位申请,自考办公室不予受理。
3.继续教育学院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推荐建议,并将符合需要的申请材料提交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4.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材料进行审议、表决,做出授与或者不授与学位申请人学位的决定。学位申请人自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做出授与其学位的决定之日起即获得相应的学位。
5.对于已经授与学士学位的毕业生,如出现学术不端行为或违反学位申请规定,经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查处、审议,可以撤销所授学位、注销学位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