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论
根据现代家庭法的观念,婚姻关系解除后,各方都有另行结婚的权利。古时候的情形却大不相同,男士拥有再婚权,当属无疑,而女人行使再婚权,总是遭到非常大限制,甚至根本不可能。恩格斯说:母权制的被推翻,乃是女人的具备世界历史意义的失败。老公在家里也学会了权柄,而老婆则被贬低,被奴役,变成老公淫欲的奴隶,变成单纯的生小孩的工具了。人类进入父权社会后,伴随生产力的进步和现代文明的兴起,妇女在家庭和社会中的地位骤然降低。文明社会未来的各种人类文化无一例外地都将男尊女卑作为当然的社会观念和道德规范。妇女的各种权益,包含再婚权,也势必遭到限制,中国古时候妇女的状况也不例外。不过,一直处于独立进步状况下的中国文明,在社会组织结构、政治经济体制与意识形态观念上,都与西方文明有着非常大的差异。相应地,中国古时候妇女再婚权的演变历史也就具备明显的独特之处。《儒林外史》中王三女孩在爸爸鼓励下绝食而死和《祝福》中祥林嫂再嫁后的悲惨命,作为艺术中的形象早已给大家留下了深刻的印象;一些省份的农村到今天还保留的贞节牌坊,更使大家为旧年代妇女的命唏嘘不已。大家留下了如此的印象:中国古时候妇女是被严格需要从一而终、决不能再嫁的。艺术作品、野史记载甚至某些思想家、政治家的著作都只能从一个角度折射当时的社会现实。要精准地知道中国古时候妇女再婚权,应该从正式的法律文献和严肃的历史记载中去考证。
1、先秦年代妇女再婚现象常见存在,同时在儒家思想中已出现禁止再婚的言论
脱离初民社会不久的先秦年代尚处于人类文明的幼年时期。形成于原始社会的一些习惯规范还留有遗存,诸如女子地位较高、自由婚姻尚常见这类事实,都是这一点的体现。同时,奴隶主阶级的宗法规范也在不断强化,从原始社会仪式演变来的礼制经过改造,在西周未来的社会日常有哪些用途愈益增大,并为春秋时期兴起的儒家思想所尊崇和倡导。表目前婚姻规范上,一方面,宗法制下的男尊女卑、包办婚姻在西周将来已经成为社会观念常见尊崇的婚姻原则。其次,某些问题上,仍留有肯定的早期社会男女平等的痕迹。根据周礼的规定,男士贵族可以娶妾多人,但正妻只能有一个。假如元配老婆亡故,理论上男子不可以再娶妻,再婚的配偶只能称作继室,而需要保留亡故老婆的元配正妻地位。《公羊传》上讲:诸侯一娶九女,诸侯不再娶。这个风俗在礼制上流传到后代。中国历史上最后一个由汉族地主统治的大王朝明朝,就有如此的惯例:每个帝陵中的附葬皇后不止一位,有生前获得皇后地位的,还有凭母以子贵死后追封的。但只有元配皇后可以享受先于皇帝葬入地宫的优待,继任的皇后或者本无皇后名分而追封的只能死后先葬别处,待皇帝入殡后,再行迁葬。同样道理,虽然早在西周,礼制上就已经出现了反对妇女再嫁的言论,如《礼记郊特质》篇:一与夫齐,终身不改,故夫死不再嫁,但,在中国的民间,这一观念还未广泛地时尚。这是由于:一方面,原始社会中女人的高地位还有肯定的遗存;其次,落后的社会生产力也致使繁衍人口成为早期人类社会的重大任务,而严格地限制妇女改嫁显然不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和人口的繁盛。
春秋战国年代是国内古时候一个大动荡、大变革的年代,旧有些礼制传统和社会秩序崩坏净尽,同时,社会生产力的水平有了明显的提升,体目前思想文化上,则出现了各派学说异彩纷呈、百家争鸣的局面。在这个时期,倡导限制丧偶妇女再嫁的只不过普通的学说,没什么常见性的约束力。同时,这几百年间战争频仍、人口损失极其严重,生产力的进步也需要更多的劳力,这致使婚姻所承担的繁衍人口任务更为要紧。于是,连年轻人男女的私奔在当时都不被绝对禁止,孀妇再嫁自然就不成问题了。甚至在诸侯国君中,这种事都数见不鲜。史载卫宣公和其继母私通,所生子长大后迎娶齐女,宣公见齐女貌美,竟劫夺来据为己有。《诗邶风新台》就是卫人讽刺宣公之作。宣公死后,其庶长子公子顽又迎娶宣姜,生子女多人,有二人后又继为国君。卫人又作《墙有茨》刺之。其贵为国君,居然迎娶再嫁、三嫁之女,而且其后代并未遭到歧视,可见此风俗的常见。从现存的关于先秦年代法律规定的残存记载中,也未见有对妇女再婚作出限制之处。当然,丧偶妇女的再婚是有肯定限制的,即需要为老公服满丧期,需要遵守社会习惯中对婚姻成立要件的规定,等等。
2、秦汉年代限制再婚理论的进一步系统化和再婚行为的依旧常见存在
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贯彻法家思想,讲求国家利益至上,礼法道德传统相对遭到忽略。秦代家庭立法中,妇女在某些方面可以和老公拥有平齐地位,如妇女可杀死通奸老公,老公殴妻与妻殴夫同等处罚,等等。反映在妇女再嫁的问题上,也就很地宽容。从江陵张家山汉简中有关秦代法律的记载可以看出有夫死而妻自嫁,取者勿罪的规定。秦始皇会稽刻石的一句有子而嫁,倍死不贞千百年来被看作是限制有子孀妇再嫁的规范,经现代一些学者考证,觉得并不是限制丧偶妇女,而是对未婚先孕作出否定性的评价。
西汉武帝之后,儒学思想渐渐成为中国官方的正统思想。儒家所倡导的道德、礼法标准也就愈益发挥源于己的影响力,渐渐地成为社会主流的道德规范和行为规范。两汉时的儒者和官僚发挥了先秦典籍中关于男尊女卑思想的表述,对妇女再嫁问题给出了道德上进一步否定的评价。班昭《女诫》中说:男有再娶之意,女无再适之文。以一个妇女的口吻对同性的自由作出严格限制,千百年来贻害深远。两汉时的统治者也开始旌表守节孀妇,汉宣帝就曾于神爵四年(前58年)给颖川一带的贞妇顺女奖励布帛。东汉将来,这种举动变得很频繁。不过,两汉时正统儒者的言论尚未完全拘束大家的社会行为。当时的成文法律没明确地限制妇女再嫁。而实质日常,妇女再婚的现象数见不鲜。光武帝刘秀的姐姐湖阳公主守寡后,看上了有妇之夫宋弘,光武帝亲自替她作说客。东汉末年的著名文学家,蔡邕之女蔡琰(蔡文姬),先嫁河东卫中道、被掳入匈奴后与左贤王成亲,并生有子女,归汉后又嫁与董祀,先后改嫁两次。如此的身世并没成为她一生的污点,相反她因为传奇的历程和文学上的才华被南朝人范晔收入了《后汉列女传》,这在一千多年之后真的是不可思议的事情。古诗《孔雀东南飞》叙述东汉建安年间的故事,刘兰芝不见容于婆母,其夫被迫出之,回到本家之后,立刻就有海量提亲者找上门来,可见妇女再嫁、即便是被出妇女的再嫁,都不是羞耻之事。
3、魏晋南北朝时期法律规范的因袭前朝和社会舆论的由宽渐严
三国年代,因为连年战乱,人口锐减。为了生息繁衍,统治者对婚姻的要件给予了宽松的规定。当时遇有凶荒战乱之年,六礼可以不备,只须见过舅姑,拜堂成亲,即使履行了仪式。对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同样沿袭了汉代法律的宽松规定。《三国志》记载吴主孙权就曾纳丧偶妇女徐夫人为妃。魏文帝曹丕的皇后甄氏原为袁绍子袁熙之妻,袁绍被曹氏打败后,归于曹丕,后来失宠,据了解是与曹植有染,后人还从中附会出了著名的洛神传闻。
西晋统一全国后,礼教纲常曾在短期内又有所抬头,晋武帝多次颁布诏令,禁止士庶为婚、严明嫡庶之别。对于孀妇改嫁问题,和东汉时的情形类似,官方意识形态中已经频繁赞扬守节的烈女,而民间改嫁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东晋十六国与随后的南北朝对立,是中国历史上一段生灵涂炭、民不聊生的动乱年代。多年的战乱使社会生产倒退、人口锐减,特别是北方,不但经济上蒙受巨大损失,在长达二百年的时间内,文化亦停滞不前。反映在婚姻法律规范上,各统治王朝因为时间短暂,忙于应对内乱和战争,无暇创制,因此对汉晋规范改变不大。大体来讲,在东晋、南朝的宋、齐两朝,与北方的十六国、北魏时期,因为玄学的兴起,儒学处在相对低潮的进步阶段。反映在家庭法范围,妇女的地位略有提升。东晋时甚至出现了以女休夫的情形。至于妇女再婚,也较为常见,刘宋朝的公主常见和驸马不和,纷纷被皇帝准许离婚再嫁。但,南方到了梁代将来,儒家礼教开始重新兴盛,统治者对于贞节烈妇的宣传也开始升级。《梁书顾宪之传》:有贞妇......少孀居,无子,事舅姑尤孝,爸爸妈妈欲夺而嫁之,誓死不许,宪之赐以束帛,表其节义。如此的例子在梁、陈两代渐多,潜移默化地改变着社会风气和舆论导向。同样,在北方,即便是十六国和北魏初期的长期战乱时期,宣传三八节义的论调一直不绝于耳。北周政府正式下达诏令,宣布孝子、顺孙、义夫、节妇,表其门闾。这也是效仿历史上汉、晋这类汉族政权的手段的一种举动。
4、隋唐时期盛世之下对妇女的束缚第三放松
隋唐年代是国内封建社会进步的鼎盛时期,当时中国的经济进步水平、思想文化观念都走在世界的前列。同时,因为北方异族文化和中原文化在这之前几百年间的交融,北方民族看重妇女地位、婚姻自由结合的传统在非常大程度上得以保留。因此,在隋代和唐朝初年,社会舆论和官方立法对妇女再婚的问题看上去很宽容。具备北方民族血统的唐代皇室,在一言一行为天下垂范的状况下,自己对妇女的再婚过去毫不在乎。据《新唐书公主传》的记载计算,唐代中前期的公主中改嫁者即有二十九人,其中有五人甚至三嫁。著名的襄城公主、太平公主,都曾改嫁。皇室这样,民间更是家常便饭,大儒生房玄龄、韩愈的夫人或女儿都曾改嫁。可见当时,女无再嫁之文的古训一定量上让人们遗忘,即便是倡导道德文章的正统常识分子们也不以改嫁为非。《旧唐书列女传》记载:楚王灵龟妃上官氏,王死,服终,诸兄谓曰:妃年尚少,又无所生,改醮异门,礼仪常范。这说明当时年轻又无子的孀妇改嫁,是社会的常例,守节可能才是不正常的。与此相对应,男子,甚至是贵族男子娶再婚妇女,也不以为耻。大家都知道武则天原为太宗才人,是正式的嫔妃,结果被高宗立为皇后。杨贵妃本是唐玄宗子寿王妃,却改嫁玄宗。这类在后人看来是乱伦的行为,却在唐代皇室中公开地存在。至于朝廷大员、知名人物,娶再嫁之妇更是不足为奇。
关于唐代妇女再婚的常见性,前人已颇多论述,笔者这里只强调两点:
1.唐代丧偶妇女的再婚,并非毫无限制。居夫丧不能改嫁的古老规定,继续得到贯彻。《唐律疏议户婚》居爸爸妈妈夫丧嫁娶条曰:诸居爸爸妈妈及夫丧而嫁娶者,徒三年,妾减三等,各离之。因为唐以前的具体立法资料缺少,这是大家所知的违反居夫丧不能改嫁的古训所受处罚的最早规定,从中看出处罚还是比较重的。另外,在唐代中前期,社会规范虽然没大力倡导妇女守志,但妇女若自愿终身不再嫁,还是遭到法律保护的。《唐律疏议》在夫丧守志而强嫁条规定: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各离之。在疏议中讲解到:妇人夫丧服除,誓心守志,唯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得夺而嫁之。不过,从条文来剖析,其实女子守节是受非常大限制的。在一个社会风气并不特别重视贞节的年代,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非常可能逼迫女儿改嫁。
2.唐代妇女地位之高,不但和其后的封建王朝相比,给人以极深的印象,而且也超出了在它之前的年代。所以,有唐一代,特别是中前期,女主临朝的事情数见不鲜。高宗后武氏、中宗后韦氏、肃宗后张氏,都是学会实权、炙手可热的政治女人。本来两汉以降,社会规范中关于妇女再婚的问题已经趋严,至南北朝,虽有少数民族文化的影响,贞节烈女的事迹还是被大力倡导。而唐代前期,这种道德观念简直就处在为社会舆论所忽视的境地。究其缘由,和中华文明此时处在极盛之时,全民族充满了自信,统治方法空前绝后地宽容,思想文化道德各方面的钳制明显地低于其后历代王朝等缘由不无关系。安史之乱后,唐王朝由盛转衰,思想控制反而甚于以前。公主改嫁、母后临朝等状况都趋于绝迹了。因此,盛唐时期对于女子再婚问题的宽容,是中国法制史和社会习惯史中的特例。今人研究此段历史,固然应为大家民族在一千多年前就拥有些宽容、一流的规范规定和社会风尚而倍感自豪;其次,也不要妄自尊大,给予其过高的评价。需知,这点理性的光芒立刻就被继起的礼教的浓雾所吞噬了。
5、宋元年代法律条文的固定少动和礼教思想渐趋严酷下社会风气的改变
盛唐的辉煌之后,南北宋在政治、军事实力上都明显地孱弱无力。但,笔者以为,宋代在中国历史上还是有非常高的地位的。这个时期,产品经济得到了空前的进步,票据在买卖中广泛用;文化继唐朝之后继续进步,文官政治的实行、科举规范的健全都值得今人研究、参考。不过,宋代中国也出现了另外一个影响了其后近一千年的思潮,那就是儒学的变体理学。程朱理学极力倡导存天理、灭人欲,维护封建纲常、摧残人性需要。在婚姻家庭规范方面,蔑视妇女的权益,甚至提出:饿死事小,失节事大。在理学的影响和长期渗透下,从宋初到南宋的几百年间,民间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舆论评价和社会风气本身都历程了巨大的变化。
宋初,仍乘唐代遗风,社会上妇女再嫁之风时尚。皇室内部经过五代时的多年变乱,甚至连唐末拟定的公主不能再嫁的规矩也不遵守。太祖之妹初嫁米福德,守寡后改适高怀德。社会名人中,大文学家范仲淹幼年丧父,随母改嫁,长大后才归宗。宋仁宗时颁布了类似唐宣宗当年的规定,宗室有子者的改嫁被禁止,但民间改嫁之风终北宋年间,未见式微。周敦颐、程颐等所宣传的饿死事小、失节事大之类,在北宋当时影响并不非常大,程颐的侄子亡故,媳妇也未能守节。但,南宋将来,礼教之风渐趋严厉,一面有朱熹等尽心竭力地推行,控制了常识分子的观念;其次,其在社会日常也开始显出巨大的影响。在这将来,绝无皇室公主和亲王郡主多次下嫁的记载,普通的官宦人家之女,再婚的情况也渐渐降低。与之相对应的是,《宋史》、《元史》列女传中的节妇、烈女的记载与前代相比,大为增强。本来《列女传》这种体裁是刘向所创,范晔在《后汉书》中初次将它列入正史之中。早期几部史书所赞扬的列女系每个范围出色的妇女,如拯救爸爸的缇萦,文才卓著的蔡文姬、辅佐老公的乐羊子妻等,等于一部各行业出色妇女传。但《宋史》之后,所谓列女几乎全都是维持贞操、不事二夫的节妇,当然有立志守节的,也有不堪匪徒凌辱、与之同归于尽的。总之,修史者觉得妇女唯一值得旌表的品行就是坚守节操,其他的才能都是不值一提的。《列女传》成了地地道道的烈女传。当然,南宋时的著名妇女,和其后几个朝代相比,还是可以发现偶尔改嫁之例的。著名的女词人李清照,本来与赵明诚为夫妇,恩爱美满,生活幸福。金兵的铁蹄踏碎了她悠闲的生活,南渡将来不久,赵明诚就过世了。李清照又改嫁给周汝舟为妻,结婚以后发现老公人品低劣,有违法行为、不堪一同生活。清照又告官检举其夫,其夫被法办。宋朝法律规定,妻告夫者,即便所告为实,也要徒二年。清照为友人救助,才免于身陷囹圄,并与其夫离婚。但,李清照后半生的这段历程却总是被赏析她才华的文人所隐去,可能是觉得她的行为不大光彩,有损于冰清玉洁的形象吧。和上文举过的蔡文姬的例子相比,大家在妇女改嫁问题上道德评价的改变,可见一斑。本来,在礼教中反对妇女再嫁是早在西周时就这样的。但,长期以来,儒者倡导是一回事,民间百姓的观念是另一回事。禁止妇女再嫁的思想向民间渗透得十分缓慢,顶多在贵族和士医生中间蔓延。而且,在特定的时期,如唐代,还出现过回潮。但,宋代将来,这一观念开始向民间延伸,并愈益成为主导平民道德评价的社会整体规范。其缘由很复杂,详细剖析显然非本篇小文所能承载。笔者以为,粗略来看,有两点值得注意:1、大家都知道,伴随封建制的渐趋腐朽,统治者已丧失了盛世时的博巨乳怀和宽容气度,为了维护自己王朝的地位,不断加强对平民、对社会的控制力度,法律和道德规范也愈加干涉大家的私生活。第二,科举制的渐渐推行为贫苦的平民阶层子弟提供了走上仕途的机会,促进了社会的纵向流动、推进了教育的进步,但这同时也促进礼教思想开始在贫民阶层的念书人中间扎根,扩大了我们的社会基础。有的大的宗族,祖上有一人作过高官,很多代之后,还会严格遵守其订立的家规族规,而这类成文族规总是有着极浓厚的礼教色彩。 当然,从表面的法律条文上看,《宋刑统》中关于妇女再婚的条约照搬了《唐律》中的规定,仍然只有居夫丧改嫁和立志守节而强嫁两条罪名,规定的刑罚也完全一样。但,法律规范的沿袭并不意味着宋代妇女在再婚问题上可以和唐代妇女处在同一地位上。
元代是中国历史上一个比较特殊的年代。一方面因为蒙古统治者推行民族歧视政策,广大中原和南方的人民忍受着空前的不平等待遇;其次,北方游牧民族的某些风俗也在这一时期流传到了全国,使元代的社会风俗和法律规定都呈现出一些独特之处。北方民族风靡兄死,嫂改嫁于弟的风俗。这个古老习惯从当年的匈奴族起就已存在。西汉初年,汉王朝和匈奴签定和亲之议,高祖和单于以兄弟相称。高祖死后,冒顿单于致书吕后,需要吕后嫁给她。其实这在匈奴来讲是正常风俗,但这在中原汉族看来是奇耻大辱。吕后大怒,但这个强悍的女性在国力虚弱的状况下也无可奈何,只得致书单于说:你没忘记我,真是我的万幸。但我年老体衰,齿发掉落,不可以侍奉你,今献上车驾几辆,权当我在你身边侍奉。堂堂一国皇太后,如此哀求其他人,也算是颜面丧尽。[22]这一风俗建国初还在某些少数民族中流传。元代时,该风俗不但在进入中原的蒙古人中继续存在,还进入了汉族居民的生活之中。《大元通制条格户令》中记载了不少小叔收嫂的例子。叔嫂成亲,在汉族传统风俗中,本是亲属间相奸,这是少数民族风俗对中原文化发挥影响的一个实例。但,嫂子改嫁小叔,不但在伦理上使汉族人很难同意,而且也产生了法律冲突。元代法律对于汉族男女婚姻继续了有妻不更娶、守志者不能强制改嫁等限制,而假如小叔原有妻又收嫂,在法律上就无所适从。基于此,元中期将来,对于收嫂给予了渐渐严格的限制,如:嫂仅订婚不收继、叔已有妻不收继、叔嫂年龄相差悬殊不收继等。而且,蒙古族风俗中还有一些其他的收继规范,象侄儿收留婶母、兄收留弟媳,由于和汉族传统礼教太不相容,不在汉族区域实行。当然,其中最严的一条,还是沿袭前代规定立志守节的妇女不能被强制改嫁。至元十三年3月,户部在上奏中觉得以后此等守志妇人,应继人,不能骚扰,听从所守,如却行召嫁,即各断罪,仍领收继。对于守志孀妇,元政府和前代一样给予表彰,大德八年正月的诏书讲:妇人服阕守志者,从其所愿。若志节卓异,无可养赡,官为给粮存恤。《元史》所收入的节妇烈女也不比前代为少。伴随蒙古统治者的北退,小叔收嫂这种在中原人看来多少有的奇特的风俗,也就在法律中被重新禁止。
6、明清年代法律和道德规范的愈发严厉和实质日常再婚现象仍然存在
明清年代,国内的封建规范渐趋腐朽和没落。反映在社会风尚和道德规范上,两宋以来摧残人性的礼教的权势在继续扩张,对于妇女的生活自由和婚姻自由的压制达到了前所未有些残酷程度。《大明律》初次将前代法典中关于妇女再婚问题的两条规定居丧嫁娶与妇女守节而强嫁浓缩到一条之中,不过处罚力度变轻。在唐宋徒三年的居丧嫁娶,改为杖一百,唐宋徒一年的爸爸妈妈、祖爸爸妈妈以外的人逼迫孀妇改嫁之罪,在《大明律》中仅杖八十。表面上看,明朝法律的规定甚至比唐代都要宽松。但明朝的法律为了集中精力保持其王朝的统治,着重惩罚那些谋反、谋大逆等侵犯政权利益的行为,而对于婚姻之类的私事,则能宽就宽,不过多干涉。即所谓轻其轻,重其重的原则。所以,处刑减轻未必就意味着在这个问题上,妇女可以享有更宽松的选择。《大明律》中还初次明确规定了:若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引者注:指上文所引关于居夫丧改嫁的规定),追夺并离异。关于禁止官员老婆再嫁,早在隋文帝时就有规定,但不久就废除去。直到元至大四年(1311年)才又恢复。其理由讲解为妇人因夫子得封郡县之号,即与庶民妻室不同,既受朝命之后,若夫子不幸亡殁,不许本妇再醮。《大明律》正式在成文法典中剥夺了有爵位的贵族之妇的再婚权。封建法律剥夺了无数普通群众的幸福,也没给其维护者以任何照顾。《大清律》对于强迫守志孀妇改嫁的问题,作了破天荒的新规定:其夫丧服满,果愿守志,而女之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及夫家之祖爸爸妈妈、爸爸妈妈强嫁之者,杖八十。期亲加一等。大功以下又加一等。自古以来,爸爸妈妈、公婆是可以不考虑孀妇的意愿,强行逼其改嫁,而不负任何法律责任的。清代的这一崭新规定,决不是为了尊重妇女的自由选择权,只是由于当时鄙夷妇女再嫁之风,在民间已经根深蒂固。立法者经过考虑,觉得维护纲常名教,阻止妇女改嫁的意义已经可以和同为封建伦理最高规范之一的父母对子女的绝对控制权相抗衡了。这一立法上的改变,是非常值得注意的。明清年代,封建的宗族权势有了进一步的增长,很多的乡规族约充斥着迫害妇女、剥夺妇女再婚权利的条约。在当时,国家拟定法,特别是民事规范,推行的成效是要打非常大打折的。在广大的乡村,宗族习惯法、地方习惯法事实上起着主要的调整功能。因此,妇女要想成功地再嫁,第一就要遇见极其强大的宗族权势的妨碍。明清年代,统治者基于维护自己业已腐朽的规范的需要,不断强化对妇女守节的推崇和倡导。《内训》、《古今列女传》、《规范》等所谓女教读物铺天盖地,明清帝王都曾下过不少诸这样类的诏书、制文。从民间那密布的贞节牌坊和各地方志中守志一生、甚至殉夫从死的妇女很多的涌现,大家都能感觉到广大妇女的不幸和封建礼教的残忍。不过,笔者以为,明清年代的妇女再婚在实质中遭到非常大妨碍,并为社会舆论所歧视,这是不争的事实。但,当时的妇女再婚,也并不象某些大学者所言虽然为法律所不禁,但已极其困难[28]。从明清人所留下的很多案例记录、笔记实录等文字资料中,都能看到在普通百姓中,妇女再婚现象还是存在的。当然,由于有上文所引的法律的明文禁止,在官宦之家或是有较严的族规的大宗族内,此类事件是决无可能发生的了。明清年代的一些文学作品,虽然不可以据以作法制史的实证剖析,但还是可以折射出很多当时的社会风尚、生活习惯,弥补正史记录的不足。从这类作品中,大家可以看出,妇女再婚现象在文化水平较低的平民阶层中间,并非极其困难,而仍然时有出现。如《红楼梦》中尤二姐、三姐之母,便是携带女儿改嫁到尤家的[29]。当然,文学作品,尤其是小说,较多地反映了市民阶层和有反封建意识的文人的思想感情。在广大农村,妇女再婚的问题恐怕不可以得到类似宽容的待遇。不过,透过文学作品的记载,也致使大家知道了该问题的每个方面,或者可以说,从中大家看到了一丝新兴阶层所带来的亮色。7、封建法律规定的废除和民间意识转变的艰难
清末起过渡用途的《大清现行刑律》仍是诸法合体的体例,其中基本沿用了《大清律》中对妇女再婚问题的规定:凡男女居爸爸妈妈丧及妻妾居夫丧,而自嫁娶者,处罚。命妇夫亡再嫁者,罪亦如之。不一样的只不过去掉了过去身体刑的规定。拟定《大清民律草案》之时,保守派对于草案中的婚姻家庭部分,极力倡导沿用传统的宗族、父母、服制等规定。对于夫妻间的权利、义务,也倡导作出不平等的规定。最后结果虽然在其亲属编引入了不少一流的西方理念和规范,但也保留了诸如宗祧继承、嫡庶之别等中国传统的陈旧规定。国民政府拟定的《中国民国民法典》,在亲属编仍然保留了不少封建宗法制的残余,如夫妻间地位不完全平等、实质上承认纳妾的合法化、保留亲属会议规范等。但在妇女再婚问题上,终于摆脱了千百年来的传统,废止了关于老婆再婚需要服完夫丧的规定,命妇不能再婚的荒谬规范也伴随封建等级制的废除而不复存在。这部民法在987条规定:女子自婚姻关系结束,六个月内不能再行结婚。这是仿照西方国家的待婚期规范而设定的。表面来看,这和中国古时候的规范有类似之处,事实上完全出于不一样的立法目的。中国古制主如果为了体现宗族制下的伦理道德,体现夫权在其死后的延伸。而现代待婚期规范主如果基于这期间内假如有子女出世,便于确定其生父。所以一旦妇女孩产完毕,就不受待婚期规范的约束而可以自由再婚。虽然这样,广大妇女在二十世纪初还远没获得自由的再婚权利。很多的族约乡规不考虑成文法的规定,继续限制妇女的再嫁。再加上国难不已、经济进步有限,文化教育的推广也效果不大。这致使当时的《中国民法典》没在中国民间、特别是广大乡村得以切实地遵守、实行,非常大程度上成了一纸具文。妇女再婚权的束缚,一直很紧急。直到解放初期推行新《婚姻法》之后,因为大规模的宣传和经济基础的改变,民间对于此问题的认识才渐趋转变。
结论和思索
1.在研究中国古时候妇女再婚问题上,必须要区别法律的规定、道德的需要与社会舆论的评价。中国古时候历代对于妇女再婚问题的正式法律规定,一直变化不大。那就是,女子再婚应被允许,只有特殊状况除外。如居夫丧不能再嫁等限制是周礼中已有些原则,只是贯彻得愈加严。命妇不能改嫁虽然正式进入法条是在元明将来,但这之前实质中早有了类似的观念。而中国几千年的古时候社会中对于该问题的道德评价也差异不大,那就是从《礼记》时开始的对妇女再婚行为的鄙夷和否定。其理论基础两千多年也未变,就是基于对夫妇关系有如天与地有什么区别这种尊卑关系式的理解[32]。老婆当然要生前侍奉其夫,老公死亡或者被夫抛弃后仍要在夫权的余威下度过余生。
但,几千年来,对于该问题的社会舆论评价却历程了巨大的变迁。从上文的论述中可以发现,刚开始社会舆论和法律的规定是几乎一致的。那就是:节妇是应遭到崇敬的,但再婚行为更不是什么大罪过。从先秦至于唐末,基本都是这样。其间,两汉和南北朝晚期,官方言论一度对于妇女贞节问题比较强调,社会舆论,特别是贵族社会的舆论,曾倾向于对妇女再婚的负面评价,但都没走到凌虐人性的地步。宋将来,社会舆论明显地偏离法律的规定,而趋近于儒家传统道德的需要。把一项本来只有少数品行高洁之人才能做到的道德需要向社会公众提出,或者只能使该需要彻底虚伪化、无人遵守;或者会导致弱势团体的很多悲剧。而中国古时候的妇女,恰恰不幸是第二种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