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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453教育法学自考学习资料:教育法的拟定、推行和监督

来源:www.xjrppd.com 2024-03-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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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的拟定、推行和监督

1、教育法的拟定

法律拟定就是国家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修改和废止法律和法规的活动,又可称为立法。

教育法的拟定是国家法律拟定活动的一部分,它是有专门的机关和一套规范所构成的国家立法体制来达成的。

(一)立法权限的划分

1、立法权限划分概说

广义的立法,是指有关的国家机关根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各种具备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狭义的立法,是指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依据法定权限和程序拟定具体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

依据国内宪法的规定:

人大和人大常委会行使国家立法权;国务院依据宪法和法律,行使拟定行政法规的职权;省、直辖市、自治区的人民代表大会和它的常委会,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首要条件下,行使拟定地方性法规的职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征,行使拟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职权。

2、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的立法权限(多选):修改宪法;拟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改变或撤销人大常委会不适合的决定(参见1982年宪法第62条)。人大通过以上形式来行使国家立法权,这种立法权是最高的,是法制统一的基本保证。

3、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机关拟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权限(依据宪法和法律拟定行政法规就是国务院的要紧职权)

4、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拟定地方性法规的权限(见教程第70页)

5、地方国家行政机关拟定规章的权限(见教程第71页)

在现行的教育法律法规中,是人大常委会拟定的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有: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通过);未成年人保护法(1991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一次会议通过);学位条例(1980年2月12日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残疾人保障法(1990年12月28日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中的教育条约与关于教师节的决定(1985年1月21日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通过)等。

(二)立法程序法律拟定的程序又称立法程序,是指国家机关在拟定、修改或废止法律规范的活动中,需要履行的法定步骤。因此立法程序就是规定立法权行使的程序,也是一种程序法。

1、法律议案的提出。具备向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提出有关法律议案的职权的机关和职员有(多选):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主席团、常设机关和各种委员会;各级国家行政机关;国家最高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

2、法律草案的审议

3、法律的通过。这一步骤是整个立法程序中非常重要和最有决定意义的阶段。

普通法律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过半数通过;宪法须经全国人大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的法律案和其他议案,由常委会全体组成职员的过半数通过;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通过规范性文件,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4、法律的公布

(三)行政法规、规章的发布

2、教育法的推行

(一)法律推行概说

法律推行是指国家机关及其员工与社会团体和广大公民在我们的实质活动中使法律规范得到达成。因此法律推行的过程就是法律在社会日常的具体应用,就是将法律中所规定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转化为现实日常的权利与义务关系,进而将体目前法律中的国家意志转化为大家的行为的过程。

法律规范可分为禁止性规范、义务性规范和授权性规范。(理解具体含义)

法律的推行可以有两种方法:即法律的适用和法律的遵守。

(二)法律适用

广义的法律适用包含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和国家司法机关及其公职职员根据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将法律运用于具体的人或组织的专门活动。狭义的法律适用则专指国家司法机关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运使用方法律处置各种案件的专门活动。教育法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主如果行政法律责任。

教育法的适用有以下几种状况:(见教程第77页)

(三)法律遵守

法律的遵守是指公民、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都根据法律规定的需要去行为。

守法的主体:一是所有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和社会团体、企事业组织。二是所有公民。

守法的内容:

第一,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

第二,还要遵守所有符合宪法和法律的其他国家机关拟定的所有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

教育法有效推行的条件(简答)

第一,应提升公民的教育法律意识。

第二,法律要有实效性。

第三,执法要有严肃性。

3、教育法的监督

(一)权力机关的法律监督与工作监督

国家权力机关的监督用途第一表目前对其所拟定和颁布的宪法、法律、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推行状况进行的监督。除此之外,国家权力机关还可以就某项法律、法规的推行状况在自己所辖范围内进行检查。权力机关的监督用途还表目前他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工作监督。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司法监督主要包含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和法院等机关的司法监督和法院对行政机关的司法监督两个方面。
1982年开始打造行政诉讼规范。

(三)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包含上下级行政机关的相互监督和特设的行政监察机关对行政的监督。在教育系统内,有一种特殊的对教育工作的监督,即督导规范。教育督导是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四)社会监督和执政党的监督

通过执政党对国家管理活动进行监督是大家党和国家组织日常的一项根本规范,也是保证执政党的领导地位的要紧方法。

社会监督是各种社会组织、社会团体、公民个人对教育所进行的一种监督形式,主要通过批评、建议、检举、控告和申诉等形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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